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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疆棉运费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71

新财建〔2013〕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帮助解决新疆生产棉花、棉纱、棉布远离内地销区导致运输成本较高问题,促进新疆棉花和纺织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出疆棉运费补贴政策执行方式的通知》(财建[2012]1106号)规定,自2013预算年度起,中央财政支持新疆生产棉花、棉纱、棉布运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补贴审核和拨付工作由新疆财政厅承担。为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规范补贴资金的申报及审核拨付程序,现将《出疆棉运费补贴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疆棉运费补贴操作细则 

附件: 

出疆棉运费补贴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疆棉运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补贴资金的申报及审核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出疆棉运费补贴政策执行方式的通知》(财建[2012]1106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疆棉是指在新疆生产并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到内地销区的棉花。 

第二章 补贴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三条 拥有出疆棉所有权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棉花经营企业和纺织企业(以下简称出疆棉所有权人),且实际承担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在新疆重新加工并打包运往内地的进口棉以及非新疆区内生产的国产棉花不享受运费补贴政策。 

第四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出疆棉,不分品级和长度,每吨定额补贴500元。 

第五条 出疆棉运费补贴根据棉花生产年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进行核算,补贴期限暂定为2012年度至2015年度。 

第三章 申请补贴资金的时间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出疆棉所有权人提交出疆棉运费补贴书面材料的申报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当年出疆棉运费补贴申请以截至次年8月31日办理完成出疆铁路运输货运手续为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疆棉所有权人可于下一年度申报期限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七条 出疆棉所有权人完成棉花运输出疆后,在申报期内通过互联网登陆新疆财政厅授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建立的出疆棉运费补贴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有关要求据实填写《201 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企业情况登记表》(详见附表1)、《201 年度出疆棉铁路运费补贴申报表》(详见附表2)或《201 年度出疆棉公路运费补贴申报表》(详见附表3)、《201 年度出疆棉铁路运费补贴申报明细表》(详见附表4)或《201 年度出疆棉公路运费补贴申报明细表》(详见附表5),以完成网上申报,随后出疆棉所有权人将上述申报表格下载打印,连同有关单据和凭证,报送新疆财政厅审核。其中,通过铁路运输出疆的新疆棉申请补贴时,填写《201 年度出疆棉铁路运费补贴申报表》和《201 年度出疆棉铁路运费补贴申报明细表》;通过公路运输出疆的新疆棉申请补贴时,填写《201 年度出疆棉公路运费补贴申报表》和《201 年度出疆棉公路运费补贴申报明细表》。 

出疆棉所有权人未通过网上申报而只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的,新疆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报出疆棉运费补贴的企业需向新疆财政厅提供以下证件、单据和凭证的复印件: 

一、通过购销行为取得出疆棉所有权的企业:企业工商登记、企业税务登记、棉花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棉花加工码单、检验证书、铁路货票或《出疆棉公路运输现场核查确认通知书》。 

二、没有发生购销行为而将棉花运输到内地的出疆棉所有权企业:企业工商登记、企业税务登记、棉花加工码单、检验证书、铁路货票或《出疆棉公路运输现场核查确认通知书》、异地存放的仓储合同、入库凭证(纳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业务范围的,提供商品棉仓单复印件)。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交对应卖方提供的普通营业发票和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证明。 

出疆棉所有权人应在向新疆财政厅提供的每一份证件、单据和凭证的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以证明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应按出疆棉运费补贴申报明细表的顺序将单据、凭证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便于核查。 

第九条 隶属一个集团公司的出疆棉所有权人,出疆棉运费补贴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申报。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根据出疆棉所有权人报送的有关资料,新疆财政厅对出疆棉运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申报企业直接拨付补贴款。 

第十一条 新疆财政厅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某批次棉花的所有权关系不清,或有两户以上企业对同批次棉花提出补贴申请,则需要相关企业之间自行协商,通过协议约定其中一户企业作为补贴申报主体,连同双方约定的协议提交新疆财政厅。 

第十二条 新疆财政厅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原件接受现场核查,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第五章 违规、监督举报及处罚 

第十三条 出疆棉所有权人应据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填报虚假表格或伪造凭据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新疆财政厅鼓励社会各界对出疆棉所有权人申请运费补贴的行为进行监督。企业或个人发现有关出疆棉所有权人单独伪造凭证,或出疆棉所有权人与有关公路运输监管单位串通伪造凭证,从而骗取补贴的,可向新疆财政厅举报。新疆财政厅按照查实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了帮助出疆棉所有权人及时了解补贴申报、审核、补贴资金拨付等有关情况,并提高出疆棉运费补贴审核工作效率,避免重复申报和虚假申报,新疆财政厅授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在有关网站建立出疆棉运费补贴专栏、建立出疆棉运费补贴网上申报系统、出疆棉运费数据库,并负责公路运输出疆棉花的规范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为规范出疆运输行为,避免出疆棉所有权身份确认方面的纠纷,新疆财政厅鼓励出疆棉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新疆棉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第三方监管网络和体系实现规范监管和运输出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201 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企业情况表》 

2.《201 年度出疆棉铁路运费补贴申报表》 

3.《201 年度出疆棉公路运费补贴申报表》 

4.《201 年度出疆棉铁路运费补贴申报明细表》 

5.《201 年度出疆棉公路运费补贴申报明细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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